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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2024-02
    全国CCER市场启动,从项目开发到减排量交易全流程详解

    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出席活动,宣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为全面准确理解CCER项目开发、减排量核查、注册登记和交易结算规则,更好把握“双碳”新时期自愿减排市场的历史性机遇,此前,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与新京报零碳研究院联合主办主题为“‘碳’路未来,推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高质量发展”的专题政策解读会,权威解读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顶层设计与具体实施步骤。同时,新京报零碳研究院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进行了专题解读。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   技术要求严格,权威解释“额外性论证”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市场部副主任于胜民   继生态环境部公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之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等4项方法学发布几个重点问题一直引发热议,亟须权威解读。例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论证工具”如何对项目额外性进行一般论证?鉴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逻辑严谨、实施复杂,在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与新京报零碳研究院联合主办的专题政策解读会上,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市场部副主任于胜民详细介绍了《指南》的主要内容。   减排量应具有唯一性   于胜民强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对减排项目及减排量有着严格的技术要求。首先,减排项目应具有额外性。一个具有碳减排效益的项目,假设没有减排机制下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激励,因面临投融资或技术障碍,项目不会被实施;而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获得的直接或者间接激励,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从而得以顺利实施并实现相应的减排效益。   其次,减排量应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符合项目方法学和相关技术规范。最后,减排量应具有唯一性,减排项目未参与其他减排机制,减排效果不会被重复计算、重复申领。   于胜民提醒,未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周期大部分都是十年,林业碳汇类项目是二十到四十年,在这个过程中项目实施措施一旦发生重大变化,这个项目就不再是之前登记的项目,就需要重新做项目登记申请;如果是一般微小的变化,就需要审定与核查机构予以核查确认。   着重解释两个重点问题   于胜民着重解释了关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两个重点问题:林业项目的碳汇非持久性问题、额外性论证的相关解释。   《指南》参考国际典型碳信用机制相关做法,明确提出了林业项目应对非持久性的相关要求,一是林业项目设计文件应当说明为防止火灾、病虫害、采伐等影响减排量持久性而采取的措施;二是林业项目在减排量核算时需要根据相关方法学扣除一定比例的减排量,以应对非持久性风险,具体扣除比例按照项目方法学执行。   《指南》中“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论证工具”如何对项目额外性进行一般论证?额外性论证工具指导项目业主从投资分析和障碍分析两个不同的角度,分析自愿减排项目作为商业项目实施时面临的困难。如果项目面临的困难都可以量化为财务成本或者收益,则要求必须使用投资分析的方法定量论证项目的财务指标对于投资者不具有吸引力;如果项目面临的困难无法量化为财务成本或者收益,则可以选择障碍分析的方法定性论证项目的额外性。   此外,于胜民提醒,生态环境部在制定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时,针对符合条件的特定项目类型还可能设立简化的项目额外性论证要求。例如,对于那些成本很高、财务指标差从而需要扶持的项目类型,如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并网光热发电项目等,可以免予额外性论证。免予论证并不是不考虑额外性或者不具备额外性,而是因为其具备明显和公认的额外性,所以没有必要让项目业主自行论证。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   规定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基本程序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处长于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5日联合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以下简称“《实施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据悉,下一步将会陆续公布第一批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进一步完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功能,CCER板块逐步完整。   对于《实施规则》的解读,新京报零碳研究院近日专访了曾参与过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案制定、企业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及企业(行业)碳排放核查指南编制等工作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处长于洁。   对比2012年前审核规则,新规有五大不同   于洁介绍,《实施规则》正文包含了七个部分的内容,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依据、基本程序和通用要求,内容完备清晰。   于洁对比了2012年的CCER的审定与核查指南表示,新发布的《实施规则》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审定与核查流程进一步明确了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点值得关注:   首先,要求审定与核查机构根据本实施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场监管局(国家认监委)备案后,与本规则配套使用;其次,《实施规则》要求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策略分析和风险分析,并制定审定方案和核查方案,与2012年CCER的审定与核查规则有所不同;第三,在《实施规则》中明确了现场(场所、样地)数量要求,方法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明确了审核时限。自公示项目设计文件或减排量核算报告公示之日起至出具审定/核查报告之日止,原则上不超过100天;最后,要求审定与核查机构应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审定与核查实施细则、收费标准、审定与核查报告及有关信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规则》要求项目业主需准备详细的委托资料,如项目设计文件、相关方法人证书等,确保项目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此外,项目业主需对审定与核查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观察项作出回应,这不仅强化了项目业主的责任,也提高了项目的透明度;另外,审定与核查机构在《实施规则》框架下,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审定与核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机构需对审定与核查结论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泄露项目业主的商业秘密。   为登记之前提供了重要的质量把控环节   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四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一系列重要配套制度文件也陆续公布,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其主要包含了总则、账户管理、登记、信息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于洁告诉新京报零碳研究院,四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明确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适用条件、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方法、审定与核查要点等,是指导特定领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主要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规定了相关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要求、设计与实施流程及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规定了减排量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流程以及交易行为监督等具体规则。而本次《实施规则》的发布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在登记之前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质量把控的环节。   于洁补充,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的审定与核查结果是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活动是重要的一环,因此,本《实施规则》的发布有利于促进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结果的客观、公正,保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顺利开展。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   新系统全流程线上化,将与国际抵销市场衔接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市场部项目减排室主任刘海燕   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活动,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制定并公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简称《规则》)。相比之前,新《规则》对注册登记机构作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对CCER注册登记作出了哪些新的安排?   在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与新京报零碳研究院联合主办的专题政策解读会上,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市场部项目减排室主任刘海燕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管理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新注登系统完善了业务功能需求设计   刘海燕表示,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告,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将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通过该系统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并依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她强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   她指出,生态环境部组织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北京绿交所等单位共同筹建了新的CCER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新的CCER注登系统完善了业务功能的需求设计,包括实现项目管理和减排量的所有流程在线上完成,如项目公示、申请和登记、减排量公示、申请和登记等。此外,在履约抵销方面,新系统在与全国碳市场配额注册登记系统连接的同时,还预留了地方碳市场、国际抵消功能接口。   增加信息透明度和审核力度   刘海燕强调,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的职责是对申请登记的项目和减排量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由项目业主和审定核查机构负责。对于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将不予登记。   考虑到目前社会对于碳中和出具证书的需求,系统设计了CCER注销证书功能。登记主体出于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持有的CCER,只需填写其注销用图,系统将生成注销证书并公开,保证CCER注销和使用的唯一性。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登记系统建设共分三期规划建设内容。一期主要完成账户管理、减排量登记功能开发等。二期主要完成项目登记功能,并实现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对接,确保实现全国碳市场履约抵销功能。三期建设将按照深化自愿减排市场要求,完成跨境转移、国际履约抵销等功能等。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   三种交易方式,满足各类市场主体需求   2023年以来,CCER重启呼声高企。10月,生态环境部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随后,北京绿色交易所制定并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简称《交易规则》)等配套政策,加快全国CCER市场启动准备工作。为准确理解掌握交易结算规则,更好把握新时期自愿减排市场的发展机遇,新京报零碳研究院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专题解读。   交易主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先取得注册登记账户,再开立交易账户;且每个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   交易产品:核证自愿减排量和其他交易产品。   交易时间: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的交易时段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   交易方式: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争议处理:双方协商、交易机构调解、申请仲裁、法院诉讼。   专用账户与分账管理   《交易规则》规定,交易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结算渠道并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交易机构对各交易主体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注登机构和交易机构分别完成产品交收和资金交收。交易机构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对当日CCER交易逐笔全额清算。清算完成后,清算结果经交易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无误,注册登记机构完成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收,交易机构完成资金的交收。   设置涨跌幅限制和5日冻结期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CCER市场交易工作,加强风险管理,《交易规则》为CCER交易建立了清晰的制度体系和必要的限制条件。   建立涨跌幅限制制度。《交易规则》规定,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挂牌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10%,大宗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30%。   设置交易冻结期。《交易规则》要求交易主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产品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实行足额申报制度。《交易规则》要求交易主体申报卖出交易产品的数量,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数量;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的相应资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资金。   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交易规则》提出,交易机构将对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进行实时监控;交易主体的交易产品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机构规定的限额。注册登记机构对交易机构实时监控提供必要支持。   建立大户报告和风险准备金制度。《交易规则》规定,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机构规定的最大持仓量的一定比例,交易主体应当及时向交易机构报告。   同时《交易规则》要求,由CCER交易机构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活动正常开展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的资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频繁申报和高买低卖将被重点监控   《交易规则》特别单列一章,加强对CCER交易行为的监督,并对六种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的行为;固定或涉嫌关联的交易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行情展示的最新成交价的行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交易主体的行为;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交易机构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新京报零碳研究院研究员 陶野 任大明 编辑 陈莉   来源: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

  • 072024-02
    一图读懂!工信部印发实施《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导 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制造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实施《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今后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将进一步引领绿色制造标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整体来看,《暂行办法》突出构建国家、省、市三级“纵向联动”,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横向带动”的绿色制造标杆培育新机制。具体来看,《暂行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培育要求、创建程序、动态管理、配套机制、附则等6部分内容共27个条款,另外包括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评价要求,以及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动态管理表等4个附件。   本文特转发《暂行办法》的一图读懂解读及原文,点击下方链接即可下载原文↓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pdf          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节〔202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1月19日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三条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评价标准,遴选发布国家层面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将其作为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条 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和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本地区省市层面绿色工厂创建,发布省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省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省层面绿色工厂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绿色工厂的推荐数量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工厂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流程和时间要求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相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自行确定推荐单位是否需纳入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纳入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3,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调整要求,确定创建省市层面所使用的标准。   第十五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附件4),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五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层面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二十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公布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情况,引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统筹推动分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制定,开发推广反映绿色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的“企业绿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四条 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   4.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表   来源:工信部

  • 052024-02
    国务院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5月1日施行!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覆盖碳排放权交易各主要环节,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持相关制度设计必要弹性,并针对碳排放数据造假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制度机制。   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多位专家都认为,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长赖晓明表示,《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是指导我国碳市场运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在碳市场发展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出台之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主要依靠部门规章来进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表示,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相较于前述部门规章,《条例》属于位阶更高的行政法规。   据介绍,《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全流程管理,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功能的发挥,共33条。   明确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作出规范   真实准确的碳排放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竺效表示,2021年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后,整体运行较为平稳,但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较为突出。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中的数据质量管理问题,《条例》在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义务、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之外,还进一步规定了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竺效认为,《条例》通过明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加强了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徐华清也认为,《条例》对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构建数据质量横向部际联合监管和纵向分级监管机制,严格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强化数据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相较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处罚力度有大幅提升,有助于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有效保障碳排放数据质量。”徐华清表示。   界定了碳市场交易产品现货属性   《条例》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的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我国碳市场尚处在发展初期,交易产品以配额现货为主,配额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发放,重点排放单位获得配额后即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交易。   “未来,结合碳排放管理有关要求,其他围绕碳排放权的现货交易产品经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到全国碳市场进行集中统一交易。”赖晓明说。   同时,按照《条例》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即所有交易活动均应当由交易机构场内组织,并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同时,《条例》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其中,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单向竞价是一方提出买卖申请,多个对手方按照规定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赖晓明认为,《条例》确立的现货交易方式,既符合现阶段碳市场相关主体的交易习惯和交易需求,也是适应碳现货市场特点的重要选择。   通过有偿分配、市场调节等制度提高政策弹性   《条例》明确了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思路和方向,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   在赖晓明看来,有偿分配机制的引入可以进一步增强企业“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低碳发展意识,通过有偿分配形成的一级市场可以提供最基本的流动性和履约保障,同时一级市场的价格也可以对二级市场形成参考和联动,进一步发挥碳定价功能。   《条例》全面加强碳排放权交易活动风险防范和管理。将禁业限制人员参与交易、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活动全面纳入交易监管。操纵市场和扰乱市场秩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   赖晓明认为,相关罚则体现了碳市场的严肃性,也对正常按照规定购入配额完成清缴的企业起到了保护作用。   此外,为保障市场公平,《条例》特别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禁业限制人员)均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明确监督管理体制,是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制定《条例》的重要目的之一。《条例》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为提升监管效能,《条例》还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并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5号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25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证券时报

  • 302024-01
    重磅!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导 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我国未来产业技术创新、产业培育、安全治理等全面发展,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业规模稳步提升。建设一批未来产业孵化器和先导区,突破百项前沿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百项标志性产品,初步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未来产业发展模式。到2027年,未来产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部分领域实现全球引领。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得到普遍应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成为世界未来产业重要策源地。   本文特转发《意见》一图读懂、专家答记者问及原文,帮助您透彻理解相关内容。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来产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9月在黑龙江考察时指出,“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谋划布局一批未来产业。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重大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持续涌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融合不断加深,催生出元宇宙、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量子信息等新产业发展方向,大力培育未来产业已成为引领科技进步、带动产业升级、开辟新赛道、塑造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选择。我国具备工业体系完整、产业规模庞大、应用场景丰富等综合优势,为未来产业发展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各省(区、市)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出台了培育未来产业的政策文件。但我国未来产业发展也面临系统谋划不足、技术底座不牢等问题。   为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强对未来产业的前瞻谋划、政策引导,围绕制造业主战场加快发展未来产业,支撑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意见》。   《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如何考虑的?   《实施意见》遵循未来产业发展规律,从技术创新、产品突破、企业培育、场景开拓、产业竞争力等方面提出到2025年和2027年的发展目标。   到2025年,未来产业技术创新、产业培育、安全治理等全面发展,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业规模稳步提升。建设一批未来产业孵化器和先导区,突破百项前沿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百项标志性产品,打造百家领军企业,开拓百项典型应用场景,制定百项关键标准,培育百家专业服务机构,初步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未来产业发展模式。   到2027年,未来产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部分领域实现全球引领。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得到普遍应用,重点产业实现规模化发展,培育一批生态主导型领军企业,构建未来产业和优势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协同联动的发展格局,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成为世界未来产业重要策源地。   《实施意见》如何部署前沿技术催生未来产业?   未来产业发展的核心是前沿技术的创新突破,《实施意见》按照“技术创新—前瞻识别—成果转化”的思路,提出推动前沿技术产业化的具体举措。   一是抓创新。面向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健康等6大重点方向,实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发挥国家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作用,鼓励龙头企业牵头成立创新联合体,体系化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二是精识别。打造未来产业瞭望站,跟踪重点领域科技发展动向,聚焦前沿热点,利用人工智能、先进计算等技术,精准识别具备高水平技术突破、高潜能产业化前景的技术创新。三是促转化。定期发布前沿技术推广目录,高水平建设未来产业成果“线上发布大厅”,打造产品交易平台,举办成果对接展会,提供精准对接。高水平建设技术市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效整合创新优势资源,推动先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如何构建未来产业体系和发展生态?   《实施意见》围绕技术供给、产品打造、主体培育、丰富场景、支撑体系等方面,构建未来产业的发展生态。   一是强化技术供给。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领军企业作用,加快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突破,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二是打造标志性产品。突破下一代智能终端,发展适应通用智能趋势的工业终端、面向数字生活新需求的消费级终端、智能适老的医疗健康终端和具备爆发潜能的超级终端。做优信息服务产品,发展下一代操作系统,推广开源技术。做强未来高端装备,突破人形机器人、量子计算机等产品。三是壮大产业主体。引导领军企业前瞻谋划新赛道,实施中央企业未来产业启航行动计划。建设未来产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孵化基地,梯度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依托龙头企业培育未来产业产业链,建设先进技术体系。创建未来产业先导区,推动产业特色化集聚发展。加强产学研用协作,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的生态体系。四是丰富应用场景。围绕装备、原材料、消费品等重点领域,面向设计、生产、检测、运维等环节打造应用试验场。加快工业元宇宙、生物制造等新兴场景推广。依托载人航天、深海深地等重大工程和项目场景,加速探索未来空间方向的成果创新应用。定期遴选发布典型应用场景清单和推荐目录,通过标杆示范、供需对接等方式建设标志性场景。五是优化产业支撑体系。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统筹布局未来产业标准化发展路线,加快重点标准研制。同步构建中试能力,为关键技术验证提供试用环境,加快推进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力培育未来产业领军企业家和科学家,优化鼓励原创、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环境。深入推进5G、算力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千兆光网等建设,构建高速泛在、集成互联、智能绿色、安全高效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   为推动重点任务实施,《实施意见》提出哪些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从统筹协调、金融支持、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等四方面提出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加强部际协同、央地协作,以实施意见为指南,围绕脑机接口、量子信息等专业领域制定专项政策文件,形成完备的未来产业政策体系。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带动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完善金融财税支持政策,鼓励政策性银行和金融机构等加大投入,引导地方设立未来产业专项资金。三是强化安全治理。坚持包容审慎的治理理念,加强伦理规范研究,科学划定“红线”和“底线”,构建鉴别-评估-防御-治理一体化机制。四是深化国际合作。鼓励国内企业与研究机构走出去,鼓励跨国公司、国外科研机构等在我国建设前沿技术研发中心,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积极贡献中国产品、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工信部联科〔202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未来产业由前沿技术驱动,当前处于孕育萌发阶段或产业化初期,是具有显著战略性、引领性、颠覆性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未来产业,是引领科技进步、带动产业升级、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选择。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围绕制造业主战场加快发展未来产业,支撑推进新型工业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传统产业的高端化升级和前沿技术的产业化落地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以企业为主体,以场景为牵引,以标志性产品为抓手,遵循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规律,加强前瞻谋划、政策引导,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前瞻部署、梯次培育。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战略必争领域,系统谋划,超前布局。把握未来产业发展规律,分阶段培育,动态调整。   创新驱动、应用牵引。以前沿技术突破引领未来产业发展,加强原创性、颠覆性技术创新。以场景为牵引,贯通研发与应用,加快产业化进程。   生态协同、系统推进。汇聚政产学研用等资源,融合资本、人才、技术、数据等要素,打造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产业生态。   开放合作、安全有序。主动参与全球未来产业分工和合作,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统筹技术创新和伦理治理,营造包容审慎、安全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未来产业技术创新、产业培育、安全治理等全面发展,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业规模稳步提升。建设一批未来产业孵化器和先导区,突破百项前沿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百项标志性产品,打造百家领军企业,开拓百项典型应用场景,制定百项关键标准,培育百家专业服务机构,初步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未来产业发展模式。   到2027年,未来产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部分领域实现全球引领。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得到普遍应用,重点产业实现规模化发展,培育一批生态主导型领军企业,构建未来产业和优势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协同联动的发展格局,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成为世界未来产业重要策源地。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布局未来产业   1.加强前瞻谋划部署。把握全球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趋势,重点推进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六大方向产业发展。打造未来产业瞭望站,利用人工智能、先进计算等技术精准识别和培育高潜能未来产业。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引导地方结合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合理规划、精准培育和错位发展未来产业。发挥前沿技术增量器作用,瞄准高端、智能和绿色等方向,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新动力。   专栏1:前瞻部署新赛道未来制造。发展智能制造、生物制造、纳米制造、激光制造、循环制造,突破智能控制、智能传感、模拟仿真等关键核心技术,推广柔性制造、共享制造等模式,推动工业互联网、工业元宇宙等发展。   未来信息。推动下一代移动通信、卫星互联网、量子信息等技术产业化应用,加快量子、光子等计算技术创新突破,加速类脑智能、群体智能、大模型等深度赋能,加速培育智能产业。   未来材料。推动有色金属、化工、无机非金属等先进基础材料升级,发展高性能碳纤维、先进半导体等关键战略材料,加快超导材料等前沿新材料创新应用。   未来能源。聚焦核能、核聚变、氢能、生物质能等重点领域,打造“采集-存储-运输-应用”全链条的未来能源装备体系。研发新型晶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等高效太阳能电池及相关电子专用设备,加快发展新型储能,推动能源电子产业融合升级。   未来空间。聚焦空天、深海、深地等领域,研制载人航天、探月探火、卫星导航、临空无人系统、先进高效航空器等高端装备,加快深海潜水器、深海作业装备、深海搜救探测设备、深海智能无人平台等研制及创新应用,推动深地资源探采、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极地探测与作业等领域装备研制。   未来健康。加快细胞和基因技术、合成生物、生物育种等前沿技术产业化,推动5G/6G、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新型医疗服务,研发融合数字孪生、脑机交互等先进技术的高端医疗装备和健康用品。   (二)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化   2.提升创新能力。面向未来产业重点方向实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工程,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发挥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作用,加强基础共性技术供给。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集聚产学研用资源,体系化推进重点领域技术攻关。推动跨领域技术交叉融合创新,加快颠覆性技术突破,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举办未来产业创新创业大赛,激发各界创新动能。   3.促进成果转化。发布前沿技术应用推广目录,建设未来产业成果“线上发布大厅”,打造产品交易平台,举办成果对接展会,推动供需精准对接。构建科技服务和技术市场新模式,遴选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专业机构,开拓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首批次材料激励政策,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   (三)打造标志性产品   4.突破下一代智能终端。发展适应通用智能趋势的工业终端产品,支撑工业生产提质增效,赋能新型工业化。发展量大面广、智能便捷、沉浸体验的消费级终端,满足数字生活、数字文化、公共服务等新需求。打造智能适老的医疗健康终端,提升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质量。突破高级别智能网联汽车、元宇宙入口等具有爆发潜能的超级终端,构筑产业竞争新优势。   5.做优信息服务产品。发展下一代操作系统,构筑安全可靠的数字底座。推广开源技术,建设开源社区,构建开源生态体系。探索以区块链为核心技术、以数据为关键要素,构建下一代互联网创新应用和数字化生态。面向新一代移动信息网络、类脑智能等加快软件产品研发,鼓励新产品示范应用,激发信息服务潜能。   6.做强未来高端装备。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加快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突破人形机器人、量子计算机、超高速列车、下一代大飞机、绿色智能船舶、无人船艇等高端装备产品,以整机带动新技术产业化落地,打造全球领先的高端装备体系。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补齐基础元器件、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和基础软件等短板,夯实未来产业发展根基。   专栏2:创新标志性产品人形机器人。突破机器人高转矩密度伺服电机、高动态运动规划与控制、仿生感知与认知、智能灵巧手、电子皮肤等核心技术,重点推进智能制造、家庭服务、特殊环境作业等领域产品的研制及应用。   量子计算机。加强可容错通用量子计算技术研发,提升物理硬件指标和算法纠错性能,推动量子软件、量子云平台协同布置,发挥量子计算的优越性,探索向垂直行业应用渗透。   新型显示。加快量子点显示、全息显示等研究,突破Micro-LED、激光、印刷等显示技术并实现规模化应用,实现无障碍、全柔性、3D立体等显示效果,加快在智能终端、智能网联汽车、远程连接、文化内容呈现等场景中推广。   脑机接口。突破脑机融合、类脑芯片、大脑计算神经模型等关键技术和核心器件,研制一批易用安全的脑机接口产品,鼓励探索在医疗康复、无人驾驶、虚拟现实等典型领域的应用。   6G网络设备。开展先进无线通信、新型网络架构、跨域融合、空天地一体、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技术研究,研制无线关键技术概念样机,形成以全息通信、数字孪生等为代表的特色应用。   超大规模新型智算中心。加快突破GPU芯片、集群低时延互连网络、异构资源管理等技术,建设超大规模智算中心,满足大模型迭代训练和应用推理需求。   第三代互联网。推动第三代互联网在数据交易所应用试点,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打通重点行业及领域各主体平台数据,研究第三代互联网数字身份认证体系,建立数据治理和交易流通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   高端文旅装备。研发支撑文化娱乐创作的专用及配套软件,推进演艺与游乐先进装备、水陆空旅游高端装备、沉浸式体验设施、智慧旅游系统及检测监测平台的研制,发展智能化、高端化、成套化文旅设备。   先进高效航空装备。围绕下一代大飞机发展,突破新型布局、智能驾驶、互联航电、多电系统、开式转子混合动力发动机等核心技术。推进超声速、超高效亚声速、新能源客机等先进概念研究。围绕未来智慧空中交通需求,加快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智能高效航空物流装备等研制及应用。   深部资源勘探开发装备。围绕深部作业需求,以超深层智能钻机工程样机、深海油气水下生产系统、深海多金属结核采矿车等高端资源勘探开发装备为牵引,推动一系列关键技术攻关。   (四)壮大产业主体   7.培育高水平企业梯队。引导领军企业前瞻谋划新赛道,通过内部创业、投资孵化等培育未来产业新主体。实施中央企业未来产业启航行动计划,加快培育未来产业新企业。建设未来产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孵化基地,梯度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快速发展,培育多元化的未来产业推进力量。   8.打造特色产业链。依托龙头企业培育未来产业产业链,建设先进技术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结合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创建未来产业先导区,推动产业特色化集聚发展。创新管理机制,建设数字化的供应链产业链,促进创新资源汇聚,加速数据、知识等生产要素高效流通。   9.构建产业生态。加强产学研用协作,打造未来产业创新联合体,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的生态体系。强化全国统一大市场下的标准互认和要素互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构建产品配套、软硬协同的产业生态。   (五)丰富应用场景   10.开拓新型工业化场景。围绕装备、原材料、消费品等重点领域,面向设计、生产、检测、运维等环节打造应用试验场,以产品规模化迭代应用促进未来产业技术成熟。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加快推动产业链结构、流程与模式重构,开拓未来制造新应用。发挥中央企业丰富场景优势,加快建设多元化未来制造场景。加快工业元宇宙、生物制造等新兴场景推广,以场景创新带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11.打造跨界融合场景。依托重大活动,实现前沿技术和产品的跨领域、综合性试点应用,打造示范标杆。依托载人航天、深海深地等重大工程和项目场景,加速探索未来空间方向的成果创新应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依托城市群和都市圈建设,打造绿色集约的产城融合场景。创新未来信息服务场景,加速形成普惠均等、便捷智慧的信息服务新范式。   12.建设标志性场景。定期遴选发布典型应用场景清单和推荐目录,建立优秀案例和解决方案库。引导地方开发特色化的标杆示范场景,依托场景组织高水平供需对接活动,加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鼓励企业面向应用场景开展创新研发,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针对原创性、颠覆性技术,建设早期试验场景,引领未来技术迭代突破。   (六)优化产业支撑体系   13.加强标准引领与专利护航。结合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统筹布局未来产业标准化发展路线,加快重点标准研制。针对重点标准适时开展宣贯和培训,引导企业对标达标,加速未来产业标准应用推广。促进标准、专利与技术协同发展,引导企业将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融合。完善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建设及储备机制,深化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组织协作,构建未来产业高质量专利遴选、评价及推广体系。   专栏3:强化标准引领前瞻布局标准研究。聚焦元宇宙、脑机接口、量子信息等重点领域,制定标准化路线图,研制基础通用、关键技术、试验方法、重点产品、典型应用以及安全伦理等标准,适时推动相关标准制定。   推动标准应用试点。组织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专业机构和技术组织,围绕企业发展需求,开展未来产业领域标准的宣贯、培训,将先进技术、先进理念、先进方法以标准形式导入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环节。   深化标准国际合作。支持国内企事业单位深度参与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标准化活动,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推进国际标准研制,探索成立国际性标准化联盟组织。   构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未来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风险监测与评估。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产业专利池,开展重点产业链专利分析,建设高质量专利遴选、评价及推广体系。   14.同步构筑中试能力。按产业需求建设一批中试和应用验证平台,提升精密测量仪器、高端试验设备、设计仿真软件等供给能力,为关键技术验证提供试用环境,加快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建设一批中试公共服务机构,提高工程开发、技术熟化、样品试制、测试验证等中试服务水平。   15.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大力培育未来产业领军企业家和科学家,优化鼓励原创、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建设一批未来技术学院,探索复合型创新人才的培养模式。强化校企联合培养,拓展海外引才渠道,加大前沿领域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   16.强化新型基础设施。深入推进5G、算力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千兆光网等建设,前瞻布局6G、卫星互联网、手机直连卫星等关键技术研究,构建高速泛在、集成互联、智能绿色、安全高效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引导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服务未来产业,深化设施、设备和数据共享,加速前沿技术转化应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向交通、能源、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融合赋能,发展公路数字经济,加快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在中央科技委领导下,按照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要求,形成部际协同、央地协作的工作格局。以实施意见为指南,围绕脑机接口、量子信息等专业领域制定专项政策文件,形成完备的未来产业政策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推广先进的典型案例,营造推进未来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金融支持。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加大投入,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带动更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完善金融财税支持政策,鼓励政策性银行和金融机构等加大投入,引导地方设立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探索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优化风险拨备资金等补偿措施。   (三)强化安全治理。坚持包容审慎的治理理念,探索跨部门联合治理模式,构建多方参与、有效协同的未来产业治理格局。加强伦理规范研究,科学划定“红线”和“底线”,构建鉴别-评估-防御-治理一体化机制。引导企业建立数据管理、产品开发等自律机制,完善安全监测、预警分析和应急处置手段,防范前沿技术应用风险。   (四)深化国际合作。依托“一带一路”等机制,鼓励国内企业与研究机构走出去,深度参与全球未来产业分工。鼓励跨国公司、国外科研机构等在我国建设前沿技术研发中心,推动国内外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举办全球未来产业发展论坛等活动,组建未来产业国际创新联盟。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主动参与国际治理规则和国际标准制定,积极贡献中国产品、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2024年1月18日   来源:工信部

  • 212024-01
    重磅!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出台背景和总体思路。   答:我国是世界最大的水泥、焦炭生产国。2022年,我国水泥产量21.3亿吨,焦炭产量4.7亿吨,分别占全世界总产量的57%、70%。两个行业都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大,水泥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仅次于电力、钢铁行业;焦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在各行业中排名第二,且废气中含有大量苯、苯并芘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   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我部指导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等重点区域省份率先开展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积极进展,为此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打下坚实基础。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把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作为有效降低全社会污染排放、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有力举措。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高质量推进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我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综合采取税收、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多措并举推进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提升行业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问:请简要介绍《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分别是什么?   答: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底,重点区域力争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区域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重点区域水泥熟料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   主要指标是,有组织排放指标方面,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³、35mg/m³、50mg/m³。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方面,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做到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清洁运输方面,进出企业的原燃料采用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不到80%部分,要采用新能源车辆替代。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   提出四项重点任务。一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重点区域严禁新增产能;推进新改扩建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二是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源头控制,采用成熟稳定的污染治理技术。三是统筹推进水泥行业协同减污降碳。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四是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加强企业运行管理、强化运输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问:请简要介绍《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分别是什么?   答: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底,重点区域力争6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重点区域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产能完成改造。   主要指标是,有组织排放指标方面,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mg/m³、30mg/m³、150mg/m³、100mg/m³、8mg/m³。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方面,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做到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无明显异味。清洁运输方面,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要采用新能源车辆替代。   提出四项重点任务。一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重点区域严禁新增焦化产能,推进新改扩建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推动钢焦融合、兼并重组。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半焦(兰炭)企业转型升级方案。二是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强化源头控制,推进VOCs全过程治理,加强清洁运输环节改造。三是统筹推进焦化行业协同减污降碳。引导焦化产业链向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和现有成熟减污降碳技术应用。四是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突出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和精细化管理转变,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加强企业运行管理、强化运输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问:《意见》实施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达标排放是企业的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充分激发企业改造的内生动力。   一是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税收、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形成正向激励。   二是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政策。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水泥、焦化企业,可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享受A级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推动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污染物排放、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的信贷金融等政策。   三是加强技术支撑。研究制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术指导文件。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搭建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问:《意见》实施后,预期会取得哪些成效?   答:《意见》改造任务目标全部实现后,预计将会带来较好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   环境效益方面,预计水泥行业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焦化行业VOCs、氮氧化物排放量将大幅下降,有效推动水泥、焦化集中城市和区域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同时,通过积极鼓励企业更多采取原料替代、燃料替代、煤气回收、节能减污降碳改造、清洁运输改造等源头防控措施,推动两个行业和全社会碳排放量下降,产生显著的降碳效益。   社会效益方面,焦化行业改造后苯并芘、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大幅减少,水泥行业改造后粉尘排放大幅减少,将显著降低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危害。   经济效益方面,超低排放改造能够带动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有效拉动社会投资形成新的绿色经济增长点。以超低排放为抓手,还能有效推动两个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问:《意见》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为高质量推动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后续将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地制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做好任务细化落实,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是严格评价管理。出台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规范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同时,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   四是做好宣贯解读。加强政策解读和宣贯工作,确保相关部门、地方、企业等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意见》相关要求,营造有利于开展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及时宣传报道地方和企业的优秀做法。   专家解读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 严刚   近日,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继燃煤电厂、钢铁行业之后,又一行业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也将对全球水泥行业深度治理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深刻领会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重大意义   水泥行业是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第三大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分别占全国工业排放的5.6%、17.1%、19.3%,二氧化碳排放约占全国总排放的13%。据测算,全面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将减少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50万吨、21万吨,协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超过1000万吨;模型模拟结果显示,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可带动重点区域水泥熟料产能排名前10城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3%—10%,有力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当前水泥行业产能过剩,年运转率较低,近三年行业利润连续下滑,一定时期内仍将面临市场需求疲软、产能进一步过剩、环境成本升高等压力和挑战。通过超低排放改造树立行业绿色发展标杆,并采取差异化环境管理政策,让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真正获得政策红利,带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通过鼓励扶持能够达到超低排放企业发展,可以营造公平公正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解决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有力促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全产业链分工序梯次有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   依据对水泥行业重点排放环节识别、治理技术路线优选,及各地区超低改造需求和基础条件分析,《意见》提出了水泥行业涵盖“原燃料输入-生产过程-产品输出”的全产业链、分工序、多污染物分区域梯次推进的超低排放改造要求。   在有组织排放管控方面,《意见》将涵盖全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及50%颗粒物排放的熟料煅烧窑尾作为超低排放改造重点,提出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不高于10mg/m³、35mg/m³、50mg/m³超低限值要求;对于窑头、烘干机、烘干磨、煤磨、破碎机、磨机、包装机、输送设备、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主要产尘工序,提出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³的限值要求;对于氨等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及地方标准执行。   在无组织排放管控方面,考虑到目前水泥行业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控制水平参差不齐,《意见》强化了无组织超低排放管控要求,针对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节点,从抑制无组织排放产生及其收集、治理的角度,提出详实的控制措施清单,明确要求主要产尘点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控制在10mg/m³以下,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   在清洁运输方面,考虑到原燃料和产品运输现状及其清洁运输改造难易程度,《意见》分别提出差异化要求,即原燃料采用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对于重点区域企业,原燃料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采用新能源汽车,其他地区可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产品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运输使用新能源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对于新能源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综合考虑其销量增速、企业改造进度等,提出分不同阶段推进的目标。   在改造进度安排方面,考虑到京津冀及周边和汾渭平原PM2.5浓度仍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和1.6倍,重污染天数比例达到全国的2.4和2.2倍,此外,重点区域已有7省份出台地方超低改造方案,安徽、河南有近40%产能实施了有组织和无组织改造,具备率先推进的需求和基础。因此,《意见》将重点区域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时序进度提前,要求2025年重点区域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2028年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全国到2028年底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   三、强化水泥行业减污降碳一体推进   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须重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统筹产业结构调整、节能改造、原燃料替代等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降低污染物初始浓度和末端治理压力,同时协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   坚持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含搬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坚决遏制违规新增产能,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对于现有项目,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应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大力推进节能改造。通过推广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烧成、高效篦冷机、高效节能粉磨等技术装备,开展水泥行业节能改造。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能源消耗限额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基准水平以下熟料产能清零,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   积极推进原燃料替代。通过提高熟料中非碳酸盐废渣资源替代比重,以及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物掺加比例,推动原料替代;通过协同处置含热值固体废弃物等替代煤炭,鼓励独立热源烘干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推进燃料替代。   四、高质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时间服从质量。各地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将改造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完成时间,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水泥企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选择技术路线,力求做到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   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及其他分解炉含氧量精细化管控等低氮燃烧技术,窑尾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组合脱硝技术,除尘采用袋式、电袋复合式等高效除尘技术。杜绝采用氧化法等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治理技术。   强化全产业链精细化环境管理。通过加强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等,提升全产业链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水泥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在重点环节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全厂环境管控平台,系统记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清洁运输情况。   加大水泥超低排放改造的政策支持力度。从减少错峰生产时间、环保税收优惠、重污染预警期间自主减排、差别化电价、信贷金融等方面,制定完善有利于激励高质量开展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政策体系。各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对符合要求的水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强化对超低排放企业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来源: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 202024-01
    工信部:2023年工业经济总体呈现回升向好态势 信息通信业加快发展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辛国斌,部新闻发言人、总工程师赵志国,部新闻发言人、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陶青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有“稳、新、强、融、优”五个特点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辛国斌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给予工业和信息化事业的关心、支持。下面,我先简要介绍一下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也是我国工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2023年9月,党中央召开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指示,各地也纷纷召开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全国掀起推进新型工业化的热潮。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各部门、各地区一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坚决筑牢制造业,工业经济总体呈现回升向好态势,信息通信业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综合来看,主要有稳、新、强、融、优五个特点。   一是“稳”的态势进一步巩固。2023年,稳增长政策“组合拳”有力有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6%,较2022年提升1个百分点。其中制造业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0%。全年工业经济呈现稳中向上、回升向好的态势。省份、行业增长面“双扩”,十大重点行业、十个工业大省增长“稳定器”作用凸显。制造业总体规模连续14年位居全球第一。   二是“新”的动能进一步增强。我们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打造创新高地,布局27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2家国家地方共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加快建设45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着力壮大优势产业,“新三样”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产品出口额首次破万亿,造船市场份额连续14年位居世界第一。积极培育新动能,新材料、机器人等一批新兴行业快速成长。加快技术攻关应用,工业母机、关键软件等领域创新实现新突破,大飞机、高端医疗装备等攻关成果纷纷投入应用。   三是“强”的基础进一步夯实。我们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加大智能制造推广力度,建成了62家“灯塔工厂”,占全球“灯塔工厂”总数的40%,培育了421家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万余家省级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扎实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绿色新兴产业逐步壮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全年大宗工业固废利用量将超过22亿吨。不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统筹推进补短板和强基础,电子、软件等行业发展表现出强劲韧性。   四是“融”的趋势进一步加快。我们大力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壮大,2023年全年电信业务收入同比增长6.2%,电子信息制造业筑底企稳,软件业量效齐升,互联网行业稳步恢复。网络基础设施不断夯实,服务能力持续升级,算力总规模全球第二。数实融合全面深化,5G应用融入97个国民经济大类中的71个,工业互联网覆盖全部41个工业大类。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五是“优”的环境进一步升级。我们深入落实民营经济31条,发挥各类经营主体活力。联合相关部门持续推进为企业减负工作,2023年前11个月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超1.8万亿元。推进产融衔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助企融资达到7120亿元。着力支持中小企业成长,累计培育10.3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其中“小巨人”企业达1.2万家。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建立完善制造业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及时疏堵点、解卡点。   2024年,工业经济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依然严峻复杂,但是,我国拥有完整的产业体系、庞大的市场规模和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等优势,特别是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召开后,汇聚起各方支持工业发展的强大动能,工业经济长期向好的趋势不会改变。我们将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坚决扛牢实现新型工业化这个关键任务,巩固和增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推动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物质技术基础。   情况我就先介绍这些。下面,我和我的同事们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谢谢。   答记者问   推进《“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落地见效 持续提升新型工业化含绿量   中国日报记者   绿色低碳是新型工业化的生产底色,请问去年以来,在绿色低碳方面取得了哪些工作成效?下一步的重点任务和举措是什么?谢谢。   陶青   2023年,我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的部署,努力推动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步伐加快,钢铁、电解铝、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中的落后产能进一步退出,78家钢铁企业3.9亿吨粗钢产能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二是绿色动能加快释放。持续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加大先进典型培育力度,截至2023年底,累计在国家层面创建绿色工厂5095家,产值占制造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17%。全球单机容量最大的16兆瓦海上风机成功并网发电,光伏产业链主要环节产量连续多年保持全球第一。沿海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呈加速态势。首个万吨级绿氢产业化示范项目建成投产。全年环保装备制造业总产值预计超过9700亿元。   三是能源资源利用更加高效。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水平持续提升,乙烯等行业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已经超过30%。全年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预计超过93%。信息基础设施能效也不断优化,截至2023年底,累计培育196家绿色数据中心。   四是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年遴选239家废钢铁、废纸、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全年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量22.5万吨,基本实现应收尽收。家电行业通过易回收、可拆解设计实现了冰箱、洗衣机、空调等产品可回收利用率超过80%。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进《“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落地见效,持续提升新型工业化的含绿量,不断擦亮生态底色:   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工业减碳。统筹推进工业及重点行业碳达峰,开展工业数字化碳管理试点。2024年计划制定100项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规则标准。大力发展氢能、储能等绿色低碳产业,提升落后产能能耗、环保等要求,加快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二是着力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2024年力争新培育国家层面绿色工厂1000家,完善绿色制造服务体系,试点推行“企业绿码”。充分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在新能源汽车、绿色家电等方面积极打造绿色消费场景。   三是大力提升工业能效水效。推动重点行业和电机、变压器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提升,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快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发布2024年工信领域节能节水技术装备推荐目录,持续创建能效、水效“领跑者”企业。   四是全面推动资源高效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鼓励有条件地区创建“无废园区”、“无废企业”。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发展,2024年主要品种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量要稳中有升,完善新兴固废利用体系,力争年综合利用废旧动力电池量达到26万吨以上。谢谢。   2023年工业经济发展韧性进一步增强 信息通信业加快发展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刚刚辛部长提到,2023年我们的工业经济回升向好,信息通信业实现平稳较快增长,请详细介绍一下2023年工业和信息通信业的发展情况。谢谢。   辛国斌   谢谢您的提问。2023年,对中国来讲是非常不平凡的一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工业经济在波动中实现稳步恢复,发展的韧性进一步增强,突出表现为五个稳。   一是工业生产企稳加快。2023年全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6%,重点行业生产整体向好,41个工业大类行业中有28个保持增长。十大重点行业基本盘稳固,平均增速超过5%,高于全国规上工业增加值的平均增长水平,这为工业经济整体向好提供了坚强支撑。电气机械器材、汽车等行业生产实现了两位数增长,都超过10%,汽车行业的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3%。钢铁,有色、石化等传统行业复苏明显加快,电子行业走出低谷,全年实现3.4%的正增长,这一点很不容易。   二是多数省份工业经济稳定恢复。各地高度重视制造业发展,广东提出制造业当家,山东把工业经济作为头号工程,绝大部分省份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省份增长面较2022年增长了近20%。十个工业大省挑大梁作用突出,生产全部实现同比增长,10个工业大省当中有8个省份增速高于全国规上工业增加值整体增速。江苏、山东、安徽等省份增速都超过7%。   三是企业效益稳步回升。截至去年11月底,规上工业企业亏损面自2023年4月起连续8个月持续收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连续5个月回升,利润从去年8月开始连续4个月实现正增长,为企业扩大创新投入和再生产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是工业投资稳中有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增长,同比增长9%;全社会固定社会资产投资增长3%。其中,制造业投资增速自2023年8月以来呈现加快态势,汽车、电气机械器材、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投资都是两位数增长,高于10%。今天的投入就是明天的产出,这为下一步持续发展增添了后劲。   五是市场预期稳中向好。截至2023年11月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达到48.3万户,较2022年底增加3.2万户,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制造业PMI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自2023年10月连续3个月上升,全年指数均高于临界点,这也说明我们制造业企业对发展的信心稳定恢复。   与此同时,信息通信业也在加快发展。2023年,电信业务收入同比增长6.2%,电信业务总量同比增长16.8%,成为赋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支撑。   网络基础设施日益完备,累计建成5G基站337.7万个,具备千兆网络服务能力的端口达到2302万个。万物互联基础不断夯实,移动物联网终端用户占移动网络终端连接数的比重达到57.5%。技术产业创新发展,5G定制化基站、5G轻量化技术实现商用部署,推出全球首款卫星通话智能手机、6G、量子通信、人工智能等创新能力大幅提升。   赋能效应持续凸显,5G应用融入71个国民经济大类,“5G+工业互联网”项目数超过1万个。在文旅、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应用,助力恢复扩大消费。   普惠服务向纵深推进,全国行政村通5G比例超过80%,2577家老年人、残疾人常用网站和APP完成改造升级。全年共拦截骚扰电话540亿次,公开通报1861款违规APP,用户权益保障持续推进。   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持续提升基础电信网络重大风险防范能力,行业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水平显著增强。   2024年,我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积极应对内外部风险挑战,进一步巩固增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推进工业、通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四项重点举措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中国电子报记者   我们关注到,我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热度持续攀升。请问工信部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有哪些考虑?   陶青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 陶青   谢谢您的提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作出一系列指示批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落实、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步伐不断加快、水平持续提升。   一是数字基础设施支撑有力。建成全球最大的光纤和移动宽带网络。算力总规模全球第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超过340家。   二是数字技术和产业供给水平大幅提升。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创新能力位于世界第一梯队,工业机器人、工业软件等数字产品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人工智能企业数量超过4400家,钢铁、石化、锂电池等领域系统集成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底盘一体化压铸、电芯精密制造、光伏组件柔性装配解决方案取得突破,初步形成全链条数字技术和产业体系。   三是重点行业转型步伐不断加快。截至2023年12月底,我们已培育421家国家级示范工厂、万余家省级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大飞机、新能源汽车、高速动车组等领域示范工厂研制周期平均缩短近30%、生产效率提升约30%;钢铁、建材、民爆等领域示范工厂本质安全水平大幅提升,碳排放减少约12%。国家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工业企业18.3万家,这些企业的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达到79.6%,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62.2%。   四是政策环境不断完善。各地方、各部门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创新机制、强化保障,形成一批成功经验和典型模式。   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是顺应新工业革命趋势、提升工业现代化水平、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必然要求。下一步,工信部将坚持以推进信息化与新型工业化深度融合为主线,重点抓好四个方面:   一是筑牢基础,加快底层标准协议、数据流通规则、网络设施架构等堵点、卡点的统一部署、统一建设。   二是一体推进,构建数字化评估诊断、场景培育、改造示范、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的工作体系。   三是供需联动,摸清企业转型需求和痛点难点,综合采取需求侧开放场景、供需“揭榜挂帅”联合攻关、培育优质解决方案和服务商等方式,强化供需对接,提升数字化转型的效率。   四是分类施策,培育深耕细分领域的专业服务商团队,坚持分企施策,鼓励数字化基础较好的企业加快向智能化方向升级,加快其他行业企业关键业务数字化普及。谢谢!   我国5G基站总数达337.7万个 网络底座进一步夯实、网络应用不断丰富   澎湃新闻记者   去年我国信息通信业平稳持续增长,5G创新发展领跑全球。请问我国5G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情况如何?下一步应用和建设的重点是什么?   赵志国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总工程师 赵志国   谢谢您的提问。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国5G创新发展并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23年底,我国5G基站总数达337.7万个,网络底座进一步夯实,网络应用不断丰富。总体看,可以概括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创新。5G技术产业在技术标准、网络设备、终端设备等方面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轻量化5G核心网、定制化基站等实现商用部署。5G工业网关、巡检机器人等一批新型终端成功研发。5G 标准必要专利声明量全球占比超42%,持续保持全球领先。   二是融合。融合应用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5G行业应用已融入71个国民经济大类,应用案例数超9.4万个,5G行业虚拟专网超2.9万个。5G应用在工业、矿业、电力、港口、医疗等行业深入推广。例如,在医疗行业,5G应用已从远程诊断向远程精准治疗延伸;电力领域的5G应用从“输送”环节的无人巡检覆盖到“发、输、变、配、用”环节。   三是绿色。5G网络加快向集约高效、绿色低碳发展。充分利用存量站址资源、公共资源和社会杆塔资源等建设5G基站,积极推动通信杆塔资源与社会杆塔资源双向共享,目前90%以上的基站实现共建共享。5G基站能耗持续下降,5G基站单站址能耗相较于商用初期降低超20%。   四是赋值。5G移动电话用户持续增长、5G流量消费快速提升,促进了裸眼3D、云手机等新兴业务蓬勃发展,有效拓展了移动通信市场的发展空间。截至去年底,5G移动电话用户达8.05亿户,根据研究机构测算,预计2023年5G直接带动经济总产出1.86万亿元,比2022年增长29%。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产学研用各方,加强跨部门协作,持续推进5G应用规模化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研究出台5G应用发展接续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5G全产业链全价值链高质量发展。   二是深化网络覆盖。加快5G网络建设,推动重点场所实现移动网络深度覆盖。推进5G行业虚拟专网建设,为行业转型发展提供网络支撑。   三是加快应用拓展。聚焦重点行业应用场景,树立示范标杆,加强推广应用,促进5G应用规模化发展。   四是提升创新能力。加强5G融合应用标准体系建设,持续推动5G-A、5G轻量化等技术演进和产品研发。加快6G技术研究,开展技术试验,强化技术储备,深化交流合作。谢谢。   加强宏观指导和行业管理 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封面新闻记者   2023年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今年还将采取哪些举措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谢谢。   辛国斌   汽车产业是我国重要支柱性产业,近年来的发展受到国内外关注,去年有很多创新产品,特别是新能源汽车的一些创新产品成为自媒体上一个刷屏的存在。在全社会共同关注下,去年汽车产业发展亮点纷呈,应该说交上了一份非常好的答卷。   一是汽车产销量首次突破3000万辆。去年全年产销分别实现了3016.1万辆和3009.4万辆,同比增长11.6%和12%,创历史新高。2017年产量曾达到2900万辆,之后的几年在持续下滑,去年我们突破了3000万辆,连续15年保持了全球第一水平。2009年产量突破1000万辆,我们用了三到四年时间突破2000万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突破了3000万辆,汽车零售额实现4.86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3%,汽车制造业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3%,这些都为我国经济稳定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是新能源汽车继续领跑全球。2023年,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了958.7万辆和949.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5.8%和37.9%,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31.6%,这就是大家说的渗透率。单体能量密度每公斤360瓦时的半固态电池也在去年实现了装车应用,新产品在去年4月上海车展的时候对外展出。车规级大算力芯片性能大幅提升,集成各种先进技术爆款产品频出,在各大车展大放异彩。去年4月,上海举行了车展,去年9月,世界新能源汽车大会在德国慕尼黑举行,在欧洲、在德国引起了强烈反响,参展的不仅有消费者,很多车企、研究机构也很关注,在展会上,有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趴在车底下研究了很长时间,出来跟我们讲,中国的这些创新产品确实走得比较快、比较好,智能化水平比较高,质量也比较好,给出了非常积极的评价。   三是外贸出口进一步迈上新台阶。去年全年汽车整车出口491万辆,同比增长57.9%,有望首次跃居全球第一。其中,新能源汽车出口120.3万辆,同比增长77.6%,为全球消费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消费选择。动力电池出口127.4吉瓦时,同比增长87.1%。“新三样”为中国制造业又增添了亮色,给我们争了气、长了脸。   在充分肯定发展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外部形势上,还面临消费需求不够旺盛,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主义行径等不利因素;产业自身上,这种思路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协调的地方;多数新能源汽车企业特别是以内销为主的企业还没有实现盈利,在产品销售自身上,也存在车用芯片等领域的一些短板。此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上,车路协同还不够充分,过去有一些传统思路,就是希望把车端打造为全能的、所有问题都希望通过车端来解决,中国提出实施车路云协同发展思路,该由车端解决的问题通过车端解决,该由路端解决的问题由路端解决,该由云端解决的问题由云端来解决。其中,也存在着一些无序竞争行为,部分地方和企业还存在盲目上马、重复建设新能源汽车项目情况,这些都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要采取有力措施来加以解决。   大家说去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交上了一份很好的答卷,今年这种发展势头会不会持续?大家都很关心,我们也很重视。年初,我们就组织行业机构、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开展了调研,进一步分析我们现在面临的发展环境、制约因素,以及发展的一些有利因素。从目前看,行业协会给出的研究结果还是比较乐观的。他们认为,2024年我国汽车产业产销能够实现稳定增长,新能源汽车也将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协会目前给出的总量规模,预计2024年可以达到3100万辆,同比小幅增长3%左右。新能源汽车产销也将达到1150万辆左右的规模,增长大概在20%左右。当然,这是目前协会组织相关企业、研究机构预测的数据,我们还将进一步论证。总的来讲,我觉得这个判断是靠谱的。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工作部署,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要落实落细车购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开展好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和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积极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保持产业稳定运行。去年,我们总共开展了6场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在拓展农村市场的同时,还带动了农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了农村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二是要支持企业开展联合创新,加大车用芯片、全固态电池、高级别自动驾驶等技术攻关,进一步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是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加快路侧感知、网联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车端、路端、网端标准体系,进一步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我给媒体朋友提个建议,有机会的话大家可以到北京亦庄看一看,目前在车路云网协同方面,北京亦庄的试验效果非常好。全国搞了30余个试点示范园区,也在全面推广车路云协同发展。   四是进一步强化产业发展统筹布局,防范化解产能过剩风险,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汽车产业是一个国际化产业,在今年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还将继续推动国际化发展,倡导协同创新、全球化发展,推动消除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政策,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国内环境。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三措并举推动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和规模化应用   新华社记者   近年来,工信部积极推动工业互联网赋能产业数字化转型,请介绍一下当前我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取得了哪些成效?还有下一步的考虑。   赵志国   谢谢您的提问。当前,我国工业互联网已进入规模化发展新阶段。我这里有三组数据:从产业规模来看,预计2023年核心产业规模达1.35万亿元。从覆盖范围来看,工业互联网融入49个国民经济大类,覆盖全部工业大类。从发展势头来看,全国各地工业互联网“百城千园行”活动方兴未艾,推动万余家企业供需对接,带动投资超1700亿元。具体可以用“四个新”概括。   一是数实融合“新基建”不断夯实。标识解析体系全面建成,“5+2”顶级节点稳定运行,服务企业超40万家,有一定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超过340个,工业设备连接数超过9600万台套,同步构建了协同高效、技管结合的安全体系。   二是关键技术“新突破”成果显著。加快信息技术(IT)、通信技术(CT)、控制技术(OT)、数字技术(DT)“4T”融合,工业级5G芯片、模组、网关实现突破,工业级5G模组成本较商用初期下降90%,为规模化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累计发布3项国际标准和90项国家标准。   三是应用赋能“新空间”日益拓展。打造了5G工厂中国品牌,发布了首批300个5G工厂名录,投资总额近100亿元。工业互联网深入制造业研、产、供、销、服等各环节,支撑大国重器、服务绿色低碳、促进消费升级、保障安全生产等领域,有力促进产业“智改数转网联”。   四是合作共赢“新生态”蓬勃壮大。各类市场主体千帆并进、百舸争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突破2500家,在技术创新、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为该领域全球最大的生态载体。工业互联网上市企业数连续7年保持增长,累计达到300家。   下一步,我们将协同各方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动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和规模化应用。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出台推动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实施标识“贯通”行动,再出台一批工业互联网细分行业应用指南,进一步优化工业互联网发展政策环境,促进规模应用。   二是加快创新发展,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加快一批攻关成果产业化应用,再制定推广一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进一步夯实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技术产业基础。   三是加速生态培育,深入开展新一轮工业互联网“百城千园行”活动,遴选一批高水平国家级“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推动政策、技术、标准、产品、服务等一体化进园区、进基地、进集群,为促进数实融合、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更坚实支撑。谢谢。   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凤凰卫视记者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要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可否详细介绍一下,工信部在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上的相关工作和情况?谢谢。   辛国斌   谢谢您的提问。去年底中央召开了金融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一年多来,工信部主动作为,积极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开展了一些探索性工作,进一步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对制造业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目前,我们和全国22家金融机构开展了战略合作,初步形成了部门协同、央地联动、各类政策协调配合、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产融合作工作格局。合作的结果,可以用一组数据来展示,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连续3年保持在30%左右的增速,这是很不容易的。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助企融资规模同比增长了68%,还在不断扩大。   为深化产融合作,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我们牵头实施了“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试点,对“企业出题、市场答题、资本选题、地方接题”的一体化配置资源路径进行了积极探索。依托与证券交易所共建的硬科技属性评价和上市培育机制以及地方配套政策激励,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为补短板、锻长板、强基础构建持续稳定的创新投入机制。在工程化阶段,由产业链龙头企业或优势企业提出研发需求,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确定答题人,将研发项目纳入硬科技范围,鼓励投资机构支持研发活动,推动项目落地所在地方再进一步配套优惠政策。   在产业化和市场化阶段,相应适配一些优惠贷款、产业投资、保险补偿等政策,帮助创新成果快速开拓市场,包括进行市场验证和技术迭代等。同时,将符合条件的转化企业推荐纳入上市重点培育体系,加强上市预期引导,推动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去年,在雄安新区举办了产融、产业、产城多向对接活动,空天信息、AI与机器人、生物医药、前沿新材料等四个领域有58个早期硬科技项目分别做了路演,其中55个项目与投资机构或地方达成了合作意向,融资额达到110亿元。推动在雄安设立了京津冀科创板企业培育中心,通过服务前移、服务接力、服务赋能,为科创板培育种子企业。这些都是推进一体化的一些创新探索。   今年,我们将继续深入推进产融合作,与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扩大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范围,举办院校、园区等科技成果转化专场路演。持续开展细分领域硬科技属性评价标准建设和评价工作。聚焦生物制造、人工智能、内河船舶、低空经济等领域挖掘早期硬科技项目,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产业资本接续投入,同时继续联合证券交易所做好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畅通资本退出渠道,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进一步良性循环,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三方面重点工作建设惠民利民信息通信综合服务体系   人民邮电报记者   信息通信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请问2023年工信部在推动信息通信服务民生方面采取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将开展哪些工作?谢谢。   赵志国   谢谢您的提问。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务实举措推动信息通信服务提质升级,持续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去年以来,网络覆盖更广更深,“双千兆”持续优化,实现“市市通千兆、县县通5G、村村通宽带”。启动实施“信号升格”专项行动,推动提升移动网络质量。加快“宽带边疆”建设,助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服务水平提质增效,电信业务便利化大幅提升,线上业务办理量占比超80%,视频客服服务用户超2000万人次。印发实施《促进数字技术适老化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数字适老化体验不断优化,2577家网站和APP完成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一键呼入人工客服”服务老年人用户超3亿人次。通信保障更加有力,圆满完成成都大运会、杭州亚运会、抗击京津冀洪涝灾害、应对甘肃积石山地震等通信保障任务,筑牢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通信“生命线、保障线、指挥线”。问题整治走深向实,着力强化APP全流程、全链条治理,应用商店在架APP抽检合格率提升20%。深入开展非应邀电子信息治理,处置违规短信端口号码4212个,“来电免打扰”防骚扰服务用户达到6.2亿。持续推进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治理,拦截涉诈电话和短信近50亿次,核查处置涉诈高风险互联网账号超2亿个。   建设惠民利民的信息通信综合服务体系,是全行业的不懈追求,也是一个重要的民生工程。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供给与体验并重,深化数字惠民利民。优化升级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深化电信普遍服务,加强网络运行安全和应急通信保障。加快数字技术与居民消费场景深度融合,培育推广智家服务、数字健康、智慧生活等数字消费新业态新应用,丰富人民群众数字生活。开展数字技术适老化2.0升级行动,上线推广一批适老助残新功能,推动适老化数字技术普惠共享。   二是坚持规范与引导并重,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深入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推动开发运营、应用分发、智能终端等行业上下游密切协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行业生态。研究制定电信和互联网服务合规指南,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等系列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将用户权益保护贯穿到生产经营全流程、各环节。组织遴选“用户好评”优秀案例,开展重点互联网服务质量测评,树立典型示范标杆,激发行业正能量,更好满足用户各方面需求。   三是坚持善治与共治并重,提升综合治理效能。加快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创新技术,助力敏捷精准高效监管。深入整治非应邀电子信息,持续提升“来电免打扰”防骚扰服务能力,守护广大用户安宁生活。加大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治理力度,加强实名制等基础管理,持续深化反诈技防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加强与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行业各方的协同,构建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谢谢。   着力营造良好环境、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记者   我们注意到,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韧性的重要支撑,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请问在优化为企服务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有哪些具体举措?   陶青   谢谢您的提问。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优质高效的服务。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帮扶与发展并举,着力完善服务体系。11月,我部出台了《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增量扩面、提质增效。组织开展了“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中小企业服务月”等主题活动,全年服务机构累计服务中小企业1247万家。   一是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组织“数字化赋能、科技成果赋智、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全国行”活动3000多场,服务企业140多万家,推动技术成果转化290.6亿元。开展首次“名师优课”征集遴选活动,为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   二是服务企业拓展市场。组织“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700多场,达成合作意向1.2万项;联合国务院国资委开展中央企业产业链融通发展共链行动。开展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工作,已经发布了409项技术创新需求,1200多家中小企业协同揭榜协同攻关,积极推动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入央企产业链供应链。   三是服务企业融资促进。我部组织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企业融资促进活动,联合金融监管总局开展“走万企 提信心 优服务”活动,联合中国证监会推动区域股权市场建设17个“专精特新”专板。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累计设立36支子基金。2023年新上市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占A股新上市企业的70%,成为上市的主力军。   四是服务企业对外交流。举办第十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参展企业3700余家,达成意向合作金额超160亿元;在全球举办了100余场跨境交流对接活动,1万余家中外中小企业参加。   总的看,2023年中小企业经济运行回升向好,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7%,小微企业用电量同比增长4.5%。同时,我们也看到,受复杂严峻外部环境影响,部分企业确实面临不少困难,比如订单不足、成本较高等问题。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各部门、各地方着力营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持续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建立建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提升省级以上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质效,扩大市县级公共服务体系覆盖面,延伸服务半径,提升服务便利性。   二是加快建设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目前,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已经于今年1月1日上线试运行,欢迎大家在使用中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持续拓展服务功能,把为企服务做宽、做深、做细。   谢谢。   来源:工信部

  • 142024-01
    一图读懂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发布!

      1月1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分为10章共33条,提出未来5年和到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的主要目标、重大任务和重大改革措施,是指导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本文特将《意见》的“一图读懂”政策解读及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转载如下。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资源压力较大、环境容量有限、生态系统脆弱的国情没有改变,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内生动力不足,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污染物和碳排放总量仍居高位,部分区域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美丽中国建设任务依然艰巨。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需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意见提出到2027年和到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的主要目标、重大任务和重大改革举措,这对于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为导向的美丽中国建设新格局,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态根基具有重大意义。   问:意见提出的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是什么?   答:在主要目标方面,锚定三个时间节点目标要求: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国家生态安全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形成一批实践样板,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全面形成,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更加稳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展望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重点领域实现深度脱碳,生态环境健康优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美丽中国全面建成。   同时,意见围绕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等领域内容,本着可行可达的原则,分别提出了到2027年和2035年的目标要求。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重点任务?   答:意见提出了以下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   二是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细颗粒物控制为主线,大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持续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   三是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建设。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四是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健全国家生态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应对管理体系。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大力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   五是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示范样板。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推进以绿色低碳、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安全健康、智慧高效为导向的美丽城市建设。统筹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   六是开展美丽中国建设全民行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持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   七是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强化激励政策,加强财税、金融、价格等支持。加强科技支撑,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重大行动。加快实施减污降碳协同、生态保护修复等重大工程。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激励性政策举措?   答:意见从不同角度提出一揽子激励性政策举措,调动各方面共建共享美丽中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改革创新方面。推行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完善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经济激励政策,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整县推进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   市场机制方面。把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综合考虑企业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公众参与方面。探索建立“碳普惠”等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园区、企业、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开展绿色、清洁、零碳引领行动。   科技支撑方面。创新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机制,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生态环境领域大科学装置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创新平台。       问:如何抓好意见的组织实施?   答: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美丽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   二是压实工作责任。制定分领域行动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形成美丽中国建设实施体系和推进落实机制,推动任务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加强统筹协调、调度评估和监督管理。   三是强化宣传推广。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发布美丽中国建设白皮书。   四是开展成效考核。适时将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过渡到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   

  • 132024-01
    重磅!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本文特转发《指导意见》原文,及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对记者提问的回答。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现就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改革创新、系统谋划,把握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促进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构建共治共享的数据资产管理格局,为加快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确保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数据资产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资产开发利用的关系。以保障数据安全为前提,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数据,审慎推进数据资产化;对可开发利用的数据,支持合规推进数据资产化,进一步发挥数据资产价值。    ——坚持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适应数据资产多用途属性,按照“权责匹配、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利用充分”原则,明确数据资产管理各方权利义务,推动数据资产权利分置,完善数据资产权利体系,丰富权利类型,有效赋能增值,夯实开发利用基础。    ——坚持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数据资产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鼓励按用途增加公共数据资产供给,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平等保护各类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合法权益。    ——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支持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加大政府引导调节力度,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强化政府对数据资产全过程监管,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    ——坚持创新方式与试点先行相结合。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数据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坚持改革于法有据,既要发挥顶层设计指导作用,又要鼓励支持各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    (三)总体目标。    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方共建”的数据资产治理模式,逐步建立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拓展应用场景,不断提升和丰富数据资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以及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通过加强和规范公共数据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探索公共数据资产应用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产高质量供给,有效释放公共数据价值,为赋能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四)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保护各类主体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经依法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将其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公共数据资源,作为公共数据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涉及处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相关部门结合国家有关数据目录工作要求,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要求,组织梳理统计本系统、本行业符合数据资产范围和确认要求的公共数据资产目录清单,登记数据资产卡片,暂不具备确认登记条件的可先纳入资产备查簿。    (五)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适应数据多种属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要求相衔接,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要求,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明晰公共数据资产权责边界,促进公共数据资产流通应用安全可追溯。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权益在特定领域和经营主体范围内入股、质押等,助力公共数据资产多元化价值流通。    (六)完善数据资产相关标准。推动技术、安全、质量、分类、价值评估、管理运营等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建设。鼓励行业根据发展需要,自行或联合制定企业数据资产标准。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相关行业组织等参与数据资产标准制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配套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卡片,明确公共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权利信息、使用信息、管理信息等。在对外授予数据资产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时,在本单位资产卡片中对授权进行登记标识,在不影响本单位继续持有或控制数据资产的前提下,可不减少或不核销本单位数据资产。    (七)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鼓励数据资产持有主体提升数据资产数字化管理能力,结合数据采集加工周期和安全等级等实际情况及要求,对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定期更新维护。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提升安全保护能力。支持各类主体依法依规行使数据资产相关权利,促进数据资产价值复用和市场化流通。结合数据资产流通范围、流通模式、供求关系、应用场景、潜在风险等,不断完善数据资产全流程合规管理。在保障安全、可追溯的前提下,推动依法依规对公共数据资产进行开发利用。支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提升履职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和使用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产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八)稳妥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完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规则,推进形成权责清晰、过程透明、风险可控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机制。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授权运营前要充分评估授权运营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明确安全责任。运营主体应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安全可信的运营环境,在授权范围内推动可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产向区域或国家级大数据平台和交易平台汇聚。支持运营主体对各类数据资产进行融合加工。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政府指导定价机制或评估、拍卖竞价等市场价格发现机制。鼓励在金融、交通、医疗、能源、工业、电信等数据富集行业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模式。    (九)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推进数据资产评估标准和制度建设,规范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加强数据资产评估能力建设,培养跨专业、跨领域数据资产评估人才。全面识别数据资产价值影响因素,提高数据资产评估总体业务水平。推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业务信息化建设,利用数字技术或手段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预测和分析,构建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标准库、规则库、指标库、模型库和案例库等,支撑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业务开展。开展公共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时,要按照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有关要求,强化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有效维护公共数据资产权利主体权益。    (十)畅通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完善数据资产收益分配与再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依法依规维护各相关主体数据资产权益。支持合法合规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再次开发挖掘,尊重数据资产价值再创造、再分配,支持数据资产使用权利各个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治理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通过公共数据资产运营公司对公共数据资产进行专业化运营,推动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价值实现。探索公共数据资产收益按授权许可约定向提供方等进行比例分成,保障公共数据资产提供方享有收益的权利。在推进有条件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影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相关方要依法依规采取合理措施获取收益,避免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公共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规定上缴相关收益,由国家财政依法依规纳入预算管理。        (十一)规范数据资产销毁处置。对经认定失去价值、没有保存要求的数据资产,进行安全和脱敏处理后及时有效销毁,严格记录数据资产销毁过程相关操作。委托他人代为处置数据资产的,应严格签订数据资产安全保密合同,明确双方安全保护责任。公共数据资产销毁处置要严格履行规定的内控流程和审批程序,严禁擅自处置,避免公共数据资产流失或泄露造成法律和安全风险。    (十二)强化数据资产过程监测。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均应落实数据资产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落实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把安全贯彻数据资产开发、流通、使用全过程,提升数据资产安全保障能力。权利主体因合并、分立、收购等方式发生变更,新的权利主体应继续落实数据资产管理责任。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应当记录数据资产的合法来源,确保来源清晰可追溯。公共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开放共享数据资产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和对外提供制度机制。鼓励开展区域性、行业性数据资产统计监测工作,提升对数据资产的宏观观测与管理能力。    (十三)加强数据资产应急管理。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应分类分级建立数据资产预警、应急和处置机制,深度分析相关领域数据资产风险环节,梳理典型应用场景,对数据资产泄露、损毁、丢失、篡改等进行与类别级别相适的预警和应急管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出现风险事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支持开展数据资产技术、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开展数据资产安全存储与计算相关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跟踪监测公共数据资产时,要及时识别潜在风险事件,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理措施,有效消除或控制相关风险。    (十四)完善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和报告。鼓励数据资产各相关主体按有关要求及时披露、公开数据资产信息,增加数据资产供给。数据资产交易平台应对交易流通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并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促进交易市场公开透明。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十五)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应建立数据资产协同管理的应用价值风险防控机制,多方联动细化操作流程及关键管控点。鼓励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和专业优势,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资本化以及证券化的潜在风险。公共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在相关资产交易或并购等活动中,应秉持谨慎性原则扎实开展可研论证和尽职调查,规范实施资产评估,严防虚增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及公共数据资产运营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将国有企业所属数据资产纳入内部监督重点检查范围,聚焦高溢价和高减值项目,准确发现管理漏洞,动态跟踪价值变动,审慎开展价值调整,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降低或消除价值应用风险。    三、实施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各方面,高度重视激发公共数据资产潜能,加强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推进数据资产管理的工作机制,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动,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强化央地联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探索将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发展情况纳入有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十七)加大政策支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统一的数据资产标准和制度建设、数据资产相关服务、数据资产管理和运营平台等项目实施。统筹运用财政、金融、土地、科技、人才等多方面政策工具,加大对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数据资产管理运营的基础设施、试点试验区等扶持力度,鼓励产学研协作,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数据资产领域。    (十八)积极鼓励试点。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形成鼓励创新、容错免责良好氛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行业和企业先行先试,结合已出台的文件制度,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登记、授权运营、价值评估和流通增值等工作,因地制宜探索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有效路径。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介力度,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流通增值。鼓励地方、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促进数据资产相关标准、技术、产品和案例等的推广应用。    问:请简要介绍《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请向上滑动阅览   答:中国是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位居世界第二位。数据已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作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推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有序培育数据资产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等要求。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进一步指出要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等。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为数据资产管理研究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财政部高度重视数据资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出台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已在社会上形成广泛共识。但数据资产仍面临高质量供给明显不足、合规化使用路径不清晰、应用赋能增值不充分等难点,亟需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通过出台指导性文件对数据资产管理进行引导规范。    为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财政部制定《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的资产属性,提出依法合规推动数据资产化,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数据资产合法权益,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将依法合规持有或控制的、具有资产属性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严防数据资产应用风险等,更好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可以说,制定《指导意见》既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现实要求。       问:《指导意见》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请向上滑动阅览   答:《指导意见》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确保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数据资产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资产开发利用的关系。以保障数据安全为前提,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数据,审慎推进数据资产化;对可开发利用的数据,支持合规推进数据资产化,进一步发挥数据资产价值。    二是坚持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适应数据资产多用途属性,按照“权责匹配、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利用充分”原则,明确数据资产管理各方权利义务,推动数据资产权利分置,完善数据资产权利体系,丰富权利类型,有效赋能增值,夯实开发利用基础。    三是坚持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数据资产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鼓励按用途增加公共数据资产供给,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平等保护各类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支持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加大政府引导调节力度,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强化政府对数据资产全过程监管,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    五是坚持创新方式与试点先行相结合。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数据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坚持改革于法有据,既要发挥顶层设计指导作用,又要鼓励支持各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    问:《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请向上滑动阅览   答:针对当前数据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要以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红利、充分释放数据资产价值为目标,以推动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有序推进数据资产化,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更好发挥数据资产价值。《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实施保障等三方面十八条内容。    一是明确工作原则,即坚持确保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坚持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坚持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创新方式与试点先行相结合。    二是确定主要任务,包括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完善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稳妥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畅通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规范数据资产销毁处置、强化数据资产过程监测、加强数据资产应急管理、完善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和报告、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等12方面内容。特别对具有国有属性的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针对性规定,更好对相关主体管好用好公共数据资产提供政策指导。    三是强化实施保障,包括加强组织实施、加大政策支持、积极鼓励试点等。    问:关于《指导意见》有哪些需要说明的事项?   请向上滑动阅览   答:一是关于《指导意见》的范围。《指导意见》是针对数据资产这一大类资产作出的指导性规定,不区分持有主体。当前,数据要素、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产品等概念使用较为混乱,存在不规范、不统一问题。数据资产区别于普通资产,在管理模式上与数据的管理有所差别。要管好用好数据资产,首先要对数据资产进行统一界定并提出总体指导要求。无论持有数据资产的主体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都应在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上,需遵循财务会计管理、资产评估管理等共性要求,对其持有的数据资产进行规范管理。考虑到公共数据资产具有国有或公共属性,为避免资产流失和公共安全风险,《指导意见》在对全口径数据资产作出共性指导的基础上,有侧重地针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单独规范要求。    二是关于数据资产的权益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按规定受到保护;《数据安全法》提出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各类主体依法依规采集加工的各类数据形成的数据资产,由于前期投入了大量成本,要保护其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涉及个人信息的,要依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为此,《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保护各类主体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要求,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    三是关于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既能更好保护各方权益,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指导意见》基于全链条管理理念和资产管理共性要求,明确了数据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加强使用管理、健全价值评估、畅通收益分配、规范销毁处置以及完善披露报告等。针对数据资产可复制、非排他、边际报酬递增等特性,将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更新维护、授权运营、完善定价、过程监测、应急管理等要求,嵌入数据资产管理全流程。    四是关于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提出有序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试点,鼓励第三方深化对公共数据进行增值开发利用,提升各行业各领域运用公共数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等部署要求。公共数据是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民经济发展方方面面,蕴藏着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其开发利用以及市场化配置意义重大。2022年以来,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由研究部署迈入落地实施阶段。按照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提升履职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    五是关于严防数据资产管理潜在风险。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指导意见》明确将安全贯穿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涉及处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提出数据资产权利主体要在遵循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上,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稳妥推进数据资产化以及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在价值应用方面,进一步提出要通过合理程序避免虚增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在推进有条件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影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相关方要依法依规采取合理措施获取收益,避免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等要求。    复制搜一搜分享收藏划线   人划线   

  • 122024-01
    重磅!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导 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到 2026 年,我国绿色建材年营业收入超过 3000 亿元,2024—2026 年年均增长 10%以上。总计培育 30 个以上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50 项以上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城市不少于 100 个,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达到12000 张,绿色建材引领建材高质量发展、保障建筑品质提升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到 2030 年,绿色建材全生命周期内“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水平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度高的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和产品品牌。本文特转发《方案》原文、一图读懂和有关工作人员答记者问,帮助读者全面解读。   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3〕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现将《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3年12月29日   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绿色建材产品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资源能源消耗少,生态环境影响小,具有“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高品质建材产品。发展绿色建材是建材工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绿色建材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效益不断提升,推广应用不断加强,但全生命周期的绿色低碳和智能制造水平尚需进一步提升,工程选用和市场消费动力不足。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部署,为进一步加快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建材工业绿色化转型,推动绿色建材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强化支撑服务能力,提升全产业链内生力、影响力、增长力、支撑力,加速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 2026 年, 绿色建材年营业收入超过 3000 亿元,2024—2026 年年均增长 10%以上。总计培育 30 个以上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50 项以上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城市不少于 100 个,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达到12000 张,绿色建材引领建材高质量发展、保障建筑品质提升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 2030 年,绿色建材全生命周期内“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水平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度高的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和产品品牌。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生产转型,提升产业内生力   1.加快生产过程绿色化。强化工艺升级、能源替代、节能降耗、资源循环利用等综合性措施,实现污染物和碳排放双下降。实施技术改造,有序推动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设施建设,持续发布细分行业碳减排技术指南,支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玻璃纤维及制品等重点行业开展节能降碳减污技术集成应用。优化用能结构,推进现有燃煤自备电厂(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稳妥推动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窑炉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提高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例,提升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鼓励氢能、生物质燃料、垃圾衍生燃料等替代能源在水泥等工业窑炉中的应用。推动清洁生产,鼓励企业从源头控制资源消耗,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争创环保绩效A、B 级或绩效引领性企业,加快企业运输结构调整,推动短距离运输采用封闭皮带廊道、管道、新能源车辆等方式。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创建“无废企业”,提升固体废弃物利用水平,逐步扩大工业固体废弃物在绿色建材中的使用范围。以“零外购电、零化石能源、零一次资源、零碳排放、零废弃物排放、零一线员工”的“六零”工厂为目标,组织企业“揭榜挂帅”,开展技术攻关和节能降碳技术集成应用,建设“一零”试点工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速生产方式智能化。持续推动建材行业智能制造发展,加快推进绿色建材全产业链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建材智能化生产、规模化定制、服务化延伸。加快推动绿色建材产业与工业互联网网络体系融合,鼓励骨干企业打造联通上下游企业的网络化协作平台,促进数据互通和标识解析,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制造和协同服务。鼓励建材企业联合软件开发商、装备制造商开展国产化替代技术攻关,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行业特点的专业工业软件和智能装备,并推进适应性改造与规模化应用。遴选并发布一批建材行业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深化生产制造过程的数字化应用,提高产品性能及质量稳定性。基于智能制造,推广多品种、小批量绿色建材产品柔性生产模式,更好适应定制化差异化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3.推进产业发展协同化。加快绿色建材产业集群培育,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因业布局,发展具有特色的绿色建材集群,构建绿色产业链、供应链。支持各地推动建设以绿色建材为主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鼓励在尾矿、废石、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农业固体废弃物较为集中的地区,建立耦合发展的绿色建材园区,鼓励创建“无废园区”。引导建材企业发挥“城市环境净化器”作用,支持水泥企业利用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协同处置项目应针对新增的二噁英、重金属等废气污染物配套高效污染治理设施,在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和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支撑城市应急处置需求。培育核心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综合性绿色建材企业,发挥其在产品创新、技术攻关、要素聚合、上下游协作、生态营造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中小企业培育,支持在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门窗制品、防水保温材料等领域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三品”行动,提升产业影响力   4.开展品种培优。推动建材产品升级,加快水泥、平板玻璃等基础原材料的低碳化、制品化发展,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等建材制品的复合化、轻型化发展,顶墙地材料、装饰板材等装饰装修材料的功能化、装配化发展。围绕低碳零碳负碳工程、绿色低碳建造等需求,发展新型低碳胶凝材料、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材料、相变储能材料、固碳材料、全固废胶凝材料等新型绿色建材。围绕城市更新改造需求,发展适用于装配式装修、海绵城市、“无废城市”、地下管廊和生态环境修复等不同应用场景的部品化、功能性绿色建材产品。围绕农房绿色低碳建设需求,发展性价比高、符合区域消费习惯的绿色建材。(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品质强基。鼓励企业建立满足绿色建材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及质量管控体系,开展先进标准对标,严格生产工艺规范,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企业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评价,开展绿色建材质量标杆遴选,激励企业向卓越质量攀升。强化对绿色建材产品和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加大水泥、安全玻璃、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含 VOCs原辅材料、人造板及木质地板、竹质建材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强化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产品质量抽查,加强假冒伪劣产品查处惩罚力度。对建材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并实施淘汰、替代和去除,推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化学物质在建材中的应用。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质量分级评价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质量分级、应用分类的市场化采信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扩大品牌影响。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品牌宣传周、交流对接会等活动,围绕消费者关注的装饰装修材料,编制绿色建材品牌发展报告,发布年度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支持有条件地区创建“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创新模式举办绿色建材产品展会、场景体验交流会等活动,打造一流的绿色建材区域品牌。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创新品牌传播模式,构建优质服务体系,培育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商标品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不断增强国际社会对绿色建材的品牌认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应用拓展,提升产业增长力   7.促进建设工程应用。强化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选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建筑类型开展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建设,鼓励公共采购和市场投资项目扩大绿色建材采购范围、加大采购力度。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城市范围,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优化绿色建材采购、监管和应用的管理制度,对相关绿色建材产品应采尽采、应用尽用。推动绿色建材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应用,提高工程项目中低碳水泥、高性能混凝土等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8.深化绿色建材下乡。研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探索由“绿色建材产品”下乡向“绿色建材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特色乡村建设服务商”下乡转变。支持各地引导生产企业、电商平台、卖场商场等参与活动,鼓励骨干生产企业制定线上线下优惠促销措施,为消费者提供性价比更高的产品。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建设示范工程,强化典型示范、特色示范,结合现代宜居农房、农房节能改造、现代农业设施等项目建设,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培育绿色建材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动绿色建材助力农房质量提升。鼓励各地针对不同区域农村建筑特点,打造一批适合本地农村消费者的特色乡村建设服务商,营造留住“乡愁”的美好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9.引导绿色消费。创新消费模式,鼓励生产企业联合房地产、建筑设计、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绿色建材产品菜单式、定制化应用方案,探索装饰装修一体化服务新模式。鼓励流通企业依托卖场、家装企业、设计公司、线上平台等加强商业化布局,组织巡展、促销、推介等活动。鼓励电商平台设立绿色建材产品专区,对参与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家居体验馆、生活馆等新零售模式向社区和农村下沉,满足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需求。鼓励实施绿色装修,使用陶瓷薄砖和节水洁具、环境友好型涂料、适老型建材产品、高性能防水和密封材料等绿色建材,推行干式墙(地)面、整体卫浴和厨房等模块化部品应用。加大低(无)VOCs 含量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替代力度,室外构筑物防护设施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涂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夯实行业基础,提升产业支撑力   10.优化创新机制。鼓励建立以绿色建材为特色的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完善产业所需的公共研发、技术转化等平台。推动建立区域和行业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创新成果产业化等公共服务供给。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基础较好地区围绕产品的部品化、功能性和资源的循环利用建立绿色建材创新中心。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围绕节能减污降碳工艺装备、结构功能一体化产品,磷石膏、赤泥等复杂难用固体废弃物生产绿色建材产品等开展攻关。鼓励大企业发布技术创新榜单,中小企业揭榜攻关,形成协同创新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完善标准体系。根据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情况,制修订绿色建材评价标准,适时评估绿色建材相关标准实施情况,加强水泥、平板玻璃、防水材料、节能门窗等产品强制性标准宣贯。完善检测方法标准,健全绿色建材中固体废弃物使用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相关标准体系。编制建材产品使用说明书,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标准协同发展,扩大建筑工程用绿色建材选用范围。建立产品追溯标准体系,重点开展水泥、防水材料等产品追溯标准编制。研究建立绿色建材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完善绿色建材碳足迹、碳标签及低碳技术评价验证标准体系,研究编制“六零”工厂评价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认证支撑。持续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进一步扩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加强认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强化认证监管工作,规范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建设绿色建材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规范碳足迹评价活动,开展绿色建材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推广应用等服务,加快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绿色产品标识认证信息、采信应用等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效果评价,加快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推广应用。加大绿色建材认证等方面国际合作,推动碳核算、碳足迹等领域互认。(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保障措施   13.加强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各地要加强政策衔接,配套相关支持措施,创造有利于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要加强对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趋势的研究和分析,积极开展成果交流、品牌评价、产品推介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上下游对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   14.完善政策支撑。充分利用首台(套)、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等渠道,支持绿色建材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完善有利于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差别化电价政策,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绿色金融、转型金融,支持绿色建材企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地区对绿色建材生产项目和应用示范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宣传推广。及时总结绿色建材发展经验,充分发掘各地区和企业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案例。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六零绿色建材日”、绿色建材系列报道等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绿色建材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经验做法,持续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使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有关部门参加)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和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对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做出总体部署,为推动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指明了工作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绿色建材产品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资源能源消耗少,生态环境影响小,具有“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发展绿色建材是建材工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路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指导未来三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前我国绿色建材发展情况如何?   目前,我国绿色建材产业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效益不断提升。一是产业规模快速增长,2023年预计绿色建材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同比增长约10%。二是产业集群发展迅速,以建筑卫生陶瓷、新型建材和石材等为主要业务的产业园区或聚集区在全国范围内已达100余家,培育了9个绿色建材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三是产品种类持续丰富,适用于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装修、海绵城市和生态环境修复等不同应用场景的部品化、功能化绿色建材产品不断涌现。四是应用范围不断拓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试点省份达到12个,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城市达到48个。五是标准认证逐步完善,率先建立了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已制定建筑门窗、卫生洁具、防水材料等58种产品绿色建材评价标准,2023年底绿色建材认证证书总数超过9500张。   总体而言,我国绿色建材产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企业绿色低碳和智能制造水平尚需进一步提升,绿色建材工程选用和市场消费动力尚显不足,未能形成高效的政策引导机制,迫切需要统一全社会思想,汇聚各方面力量,形成政策支持合力,共同推动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怎样理解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   《实施方案》从产业规模、特色集群培育、推广应用、产品认证等方面,立足行业发展基础,加强与当前工作衔接,提出绿色建材2026年和2030年的发展目标。   到2026年,绿色建材全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亿元,2024—2026年年均增长10%以上。培育30个以上特色产业集群,建设50项以上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城市不少于100个,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达到12000张,绿色建材引领建材高质量发展、保障建筑品质提升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发展绿色建材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发展绿色建材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统筹推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必须从生产、产品、应用等产业发展多个环节着手,加快上下游协同发展;二是坚持双轮驱动,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完善绿色建材发展政策体系,强化支撑服务能力,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促进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是坚持创新引领,优化创新机制,推动绿色建材新产品研发和现有产品升级,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五、《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4项任务、3项措施”。   4项任务是指《实施方案》围绕绿色建材生产、产品、应用和支撑四个维度,提出了“推动生产转型,提升产业内生力;实施‘三品’行动,提升产业影响力;加快应用拓展,提升产业增长力;夯实行业基础,提升产业支撑力”四方面重点任务。   3项措施是指《实施方案》提出了“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支撑、加大宣传推广”三方面保障措施。   六、怎样理解推动生产转型任务?   推动生产转型是提升绿色建材产业内生力的根本途径。建材行业是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重点行业,背负着节能降碳的重担,只有强化绿色低碳导向,推进生产过程绿色化、智能化、协同化转型,才能筑牢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根基。   《实施方案》提出要重点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加快生产过程绿色化,强化工艺升级、能源替代、节能降耗、资源循环利用等综合性措施,实施技术改造,优化用能结构,推动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二是加速生产方式智能化,加快推进绿色建材全产业链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建材智能化生产、规模化定制、服务化延伸。三是推进产业发展协同化,加快绿色建材产业集群培育,建立耦合发展的绿色建材园区,培育核心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综合性绿色建材企业。   七、怎样理解实施“三品”行动任务?   实施“三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是提升绿色建材产业影响力的必由之路。我国水泥、平板玻璃等多种产品产量常年位居世界第一,但品质品牌与体量不完全匹配。产业发展必须摒弃追求规模扩张的粗放发展模式,聚焦需求结构的转变,不断丰富产品品种、持续提高产品品质、精心打造产品品牌,加快转向追求质量效益的集约发展模式。   《实施方案》提出要重点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开展品种培优,围绕低碳零碳负碳工程、城市更新改造、农房绿色低碳建设等需求,发展不同应用场景的绿色建材产品。二是推动品质强基,推动企业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评价,强化对绿色建材产品和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质量分级评价体系建设。三是扩大品牌影响,支持有条件地区打造一流的绿色建材区域品牌,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培育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商标品牌。   八、怎样理解加快应用拓展任务?   加快应用拓展是提升产业增长力的核心要素。通过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有助于强化产品与应用良性互动,加快产业链各环节有机协同,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高水平动态平衡。   《实施方案》提出要重点推动以下工作:一是促进建设工程应用,强化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选用要求,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城市范围。二是深化绿色建材下乡,探索由“绿色建材产品”下乡向“绿色建材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特色乡村建设服务商”下乡转变。三是引导绿色消费,探索装饰装修一体化服务新模式,鼓励电商平台设立绿色建材产品专区,鼓励实施绿色装修。   九、怎样理解夯实行业基础任务?   夯实行业基础是提升产业支撑力的重要保障。推动创新平台、标准认证等基础建设,有利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互促发展,有效提升绿色建材产业整体效能,塑造创新发展的引领态势和竞争新优势。   《实施方案》提出要重点推动以下工作:一是优化创新机制,完善产业所需的公共研发、技术转化等平台,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二是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建材评价标准,完善检测方法标准,推动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标准协同发展。三是强化认证支撑,进一步扩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范围,完善认证监督制度,加快绿色建材产品认证。   

  • 072024-01
    低碳政策 | 新CCER执行 把握自愿减排机制需搞清8大关键问题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   备受期待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即将全面启动。这将成为我国碳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注入强大推动力。   为了深入解读这一机制的运行原则,领会这一机制的战略考量和政策用心,推动全社会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到减排活动中去,日前,新京报零碳研究院联合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共同推出主题为“‘碳’路未来,推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会。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副主任马爱民就去年10月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权威解读,并解答了8个关键提问。   01   都有什么要求   需要把握以下原则性要求   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   项目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   交易主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交易的主体跟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不同的是增加了自然人,需要等国家主管部门适时出台具体规定,届时符合规定的自然人可参与CCER交易。   第三方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纳入认证机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关于认证机构的规定,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符合办公场所、无失信记录等条件。   公众参与:个人或机构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针对项目和减排量公示提出意见,发挥监督的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管理体制:原来的暂行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发改委一个部门发布的,这次是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   方法学管理:未来方法学将会由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发布,不再是过去的备案形式。   02   首批发布的四个方法学是如何产生的   360多份方法学建议中通过遴选评估和修改完善出的首批   2023年10月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四个方法学是这样产生的:2023年3月份,生态环境部向全社会发布了征集方法学建议的通知,请大家提供方法学的建议,社会各界表现出很大的积极性,先后收到了360多份方法学建议,涉及非常广的范围;经过多轮的专家评审,从中筛选出一部分我们认为要优先发布的方法学——需要说明的是,最后发布的方法学并不是最初征集到的某个方法学建议,是在征集到的这些同领域类似方法学建议的基础上(因为同一个领域可能有多家机构提出了多个类似的方法学),综合吸取了各个方法学的优点,组织专家团队不断修改完善制定完成的。   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公布了第一批方法学,未来会根据新情况陆陆续续制定并发布。之所以有一个先后发布的顺序是因为,征集到的300多个方法学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修订工作,需要一个过程。   03   为什么是这四个方法学   与其额外性要求密切相关。已经公布的四个方法学,有两个可再生能源的,并网光热发电和并网海上风力发电;还有两个碳汇的,造林碳汇和红树林营造。两个可再生能源的方法学,到底如何选出来的?过去我们做的很多项目绝大部分来自可再生能源领域,但目前可再生能源领域发展跟十年前已有很大区别,现在很多可再生能源项目已不符合额外性的要求。之所以选择并网光热发电和并网海上风力发电,跟它们的额外性要求密切相关。尽管当前的光电发展规模很大,且发展得很快,但光热发电项目还很少,已经成的项目好像不到十个,已批准在建设的大概也就几十个项目,项目整体较少。并网海上风力发电与陆上的风电相比,成本和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存在障碍,明显比陆上的风力发电成本更高、障碍更多,所以相对来说这两个领域有明显的额外性。   碳汇的两个部分,一个是林业碳汇,社会上近年来呼吁比较高的,而且考虑到了未来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要求。要实现碳中和目标就要真正能中和已经排放的温室气体,不是可再生能源的减排量,因为可再生能源的减排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减排量,而是避免排放的量,这不能用于中和。基于这些考虑,碳汇项目肯定是自愿减排项目的重点。但是对林业碳汇来讲,有造林碳汇、森林经营碳汇,优先选择了造林碳汇,森林经营碳汇可能会潜力、体量更大一些,但相对来说更复杂。   另外就是红树林营造。红树林在我国总体上能够适应的地域范围并不太多,面积不大,减碳潜力不大,但红树林凭借很强的碳中和性而具备强大的生态保护作用,这是把它纳入方法学的一个重要目的。   04   项目审定与登记有什么要求   设计—审定与核查—登记—形式审核   项目审定与登记有一些程序性的安排。   1)项目设计,项目业主要把项目设计文件发送到我们的注册登记管理系统上,并在这个系统上进行公示;   2)审定与核查,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具体事项进行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   3)项目登记,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报告,并附具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4)技术审核,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项目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   05   减排量如何登记与核算   项目和减排量分开登记,注意两个时间节点   《办法》把减排量分成了项目的登记和减排量登记两个步骤。项目一旦登记成功,就可以产生减排量。项目的减排量限定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在此之前产生的不能登记。同时规定,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该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以内,也就意味着对减排量来说,应该不超过5年,一旦超过了5年,就不能登记了。   项目业主要按照统一的方法学对于项目的减排量进行核算,并且要委托专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同时还要对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对项目实施的情况制定检查计划确保项目减排量相关数据是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的。这就要求保证数据的质量,项目减排量同样要对全社会公示。审定核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减排量进行核算,符合条件的出具减排量核算报告,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社会公开。   在这之后项目业主可以提出减排量的登记,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减排量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减排量核算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并附具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在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确认之后,予以登记。   06   为什么要“双承诺”   弱化政府审批色彩的同时需提高数据质量   业主单位及第三方机构都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承诺。这是跟以往相比不一样的地方。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主要因为在这一轮的改革中非常关注项目数据的质量。过去几年中,之所以花了这么长时间来修改这样一份文件,很大的一个原因在于,随着CCER成为全国碳市场有效的减排机制,就要求CCER减排量的质量能够与全国碳市场上碳配额的数据质量相比。因此,这一方面要求CCER有更高的质量,但另一方面,按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要从程序上取消政府审批的环节,更多地依靠市场主体的自律,包括第三方核查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这样就带来了一个矛盾,就是要求确保更高减排数据质量的同时,去弱化政府的审批色彩。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压实项目业主与第三方机构的责任,通过给他们提出更高的要求来保证项目的质量。   07   审定与核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是什么   为审定核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没有了政府批准、审批的过程,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就更加突出。所以,《办法》专门一章是关于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的,并设置了审定与核查技术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作用主要是协调解决审定与核查有关技术问题,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提升审定与核查活动的一致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审定与核查活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一旦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技术性的问题或者有一些技术性的争议,就由这个委员会来负责。审定与核查机构之前施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公布审定与核查机构需求信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申请进行评审,经审核并征求生态环境部同意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所以,市场监管总局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审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来执行的,不是新增审批的事项。同时,审定与核查机构按照规定每年需要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出具报告,供大家来对它所提供的市场服务进行评价。   这是《办法》中规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对办公场所、人员、制度、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办法》确定了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各自应该发挥的作用: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包括项目的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不同监管对象——各级各个部门需要承担的具体工作。   08   自愿减排为什么受强制性法律责任约束   鼓励自愿减排,但需确保机制精准   法律责任是《办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因为自愿减排交易,自愿体现在开展的项目和交易上,但是一旦做了,在接受监督管理、承担法律责任上就不是自愿的问题了,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这个办法中规定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交易主体,乃至各级管理部门,包括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就违反了这个《办法》。一旦有违反这个《办法》规定的,就要采取措施。而措施是有多样化的,包括行政处罚,比如批评、警告,严重一些的项目可能会被注销,撤销对于它的减排量的登记,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措施,包括罚款。限于一个部门规章的性质,罚款的数额比较小,最多也就20万元——当然罚款不是主要的措施。   去年10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通知,由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承担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等工作,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提供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这个通知明确,在2017年3月以前已经备案的CCER项目,可以在2024年底以前用于全国碳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2024年底是最后使用的时限,2025年以后,只能按照这个办法产生自愿减排量。2025年之前,则会新的CCER和旧的CCER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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